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24日10:25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简称为中国计生协,英文为ChinaFami1yP1anningAssociation,缩写为CFPA。现住所为北京市。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群众团体。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协助政府动员广大群众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和性与生殖健康工作,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坚持公平、公正、平等、民主原则,不以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性别、残疾、年龄和财产状况为由存在歧视。

第五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组织会员带动广大群众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维护会员和群众的合法权益。发挥广大会员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等作用,为育龄群体和广群众服务。

第六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是国际计划生育联合会的正式会员,结合中国国情执行其章程和发展战略,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接受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尊重地方各级计划生育协会的法人地位,指导和支持他们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章程和工作规划,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第九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协助政府稳定人口低生育水平,推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实现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目标和任务。

第十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根据广大群众的需求,努力提高服务工作水平和能力,组织和带动群众走少生、快富、健康、文明之路。

(一)贯彻落实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帮助广大群众尤其是贫困妇女、下岗失业人员、流动人口等群体,解决生育、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发展人口福利事业;

(三)向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提供性与生殖健康、预防性病、艾滋病等知识和服务;

(四)向广大群众传播避孕、节育等知识和信息,致力于杜绝不安全的人工流产;

(五)反映群众在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诉求,履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职能,举报违法乱纪行为,维护群众尤其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六)倡导人与人和睦相处、男女平等、尊老爱幼、邻里互助和扶贫济困、明礼诚信、团结友善的新风尚,弘扬先进的人口生育文化。

第十一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按照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不断更新观念,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加强工作人员素质和工作机制建设,提高发掘整合社会资源的能力和办公现代化、信息化水平,确保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实现。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二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凡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热心计划生育事业,愿意缴纳会费的中国公民或组织、单位,均可以自愿申请成为计划生育协会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个人须向居住地基层计划生育协会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半数以上同意,成为计划生育协会个人会员。

地方组织、企事业单位,须向当地计划生育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成为当地计划生育协会的团体会员。

中央一级的组织、单位、企业,须向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同意,成为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由批准入会的计划生育协会颁发会员证。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的个人、组织或单位,应书面通知批准入会的计划生育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协会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了解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的权利;

3、享受有关会员优惠政策和表彰奖励的权利;

4、对本级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对上级协会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二)团体会员的权利:

享有参加协会活动,审议协会工作,受表彰与奖励,获得项目支持的权利。

第十五条  协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致力于实现协会的宗旨、目标和任务;

(三)按期缴纳会费;

(四)参加协会活动;

(五)反映群众诉求;

(六)协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其所在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个人会员因刑事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会员资格自行取消。

对因病、外出等原因长期不能履行会员义务的个人会员,经所在协会理事会批准,可以劝其退会。对拒绝履行会员义务的团体会员,经所在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其团体会员资格。

退会、被取消会员资格、被劝退会的个人,退会、被取消团体会员资格的组织、单位,两年后如具备入会条件,可以重新申请入会。

第十七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对为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人士、海外侨胞、国际友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证章。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十八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和发展,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决策机构民主决策,通过代表、理事、常务理事的作用,推动民主决策的实施和落实。

第十九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修改和通过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二)审议和批准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发展战略;

(三)审议和批准上届全国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全国理事会理事;

(五)讨论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的时间不超过一年。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条件、名额及分配,由常务理事会根据会议规模、各地会员总数和协会工作需要,综合考虑确定。地方协会的代表人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协会协商推荐。中央机关一级的单位和团体会员单位的代表,由中国计划生育协会负责联系与协商。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重视会员代表的广泛性和性别平等。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大会通过的主席团主持和领导。

第二十一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全国理事会,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从有被选举权的会员代表中,根据政治业务素质高,发掘整合资源能力强、年龄结构合理、性别平等的要求,选举不少于150人组成。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负责落实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全国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二条  全国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二)审议和批准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司库和常务理事;

(四)审议和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决算、预算;

(五)发挥自身优势,发掘整合社会资源;

(六)决定协会发展中的其它重要事项。

理事缺额或需要更换时,由缺额或更换理事的中央一级的单位和地方省级协会提出补充或更换人选,经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由全国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按照议事、决策、协调能力强的要求,由全国理事会在驻京理事中,选举不少于35人组成。在全国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国理事会的职权,负责落实全国理事会的决议。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重大事项临时召开,情况特殊时可通过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开全国理事会;

(二)研究协会发展战略、发掘整合资源、加强制度建设等关系协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事项;

(三)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听取办事机构的工作汇报,研究办事机构的重要建议,评估办事机构的工作;

(五)审议通过提交全国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调查了解计划生育协会工作情况,发挥自己的特长和优势,为改进协会工作提出建议;

(七)讨论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全国理事会的理事、常务理事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司库,每届任期为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司库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超过任职期限和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全国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延长任期和任职。

第二十六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实到人数达到应到人数半数以上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七条  会长的职责是:

(一)代表全国理事会领导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全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三)组织研究和解决协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四)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履行全国理事会确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八条  副会长的职责

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其职责是:

(一)协助会长组织研究、解决协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受会长委托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召开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三)组织落实全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关协会自身建设、提高素质、水平的决议;

(四)批准并签署或授权签署使协会承担责任的重要合同、文本、文件;

(五)协调其他副会长、常务理事开展工作;

(六)受会长委托领导、督促协会办事机构的工作。

专职副会长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工作,分管协会办事机构的工作。

其他副会长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工作,根据自己的社会影响和特长发挥作用。

第二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

协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会长、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有关副会长及相关人员参加。办公会议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三十条  司库的职责是:

(一)监督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经费的使用和财产的处理;

(二)指导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三)履行全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定的其它职责。

第五章  办事机构

第三十一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办事机构为全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和其他副会长的工作提供服务,负责落实决策机构的各项决议。涉及机关建设和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由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有关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协会会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会务会议由常务副会长或专职副会长主持。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协调和组织各部门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开展工作;

(二)组织各部门加强同理事、常务理事的联系、协调,为决策机构提供服务;

(三)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作风、业务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协调解决办事机构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落实职责。

第六章  地方组织

第三十三条  省、地、县、乡级计划生育协会,为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地方组织。省、地、县级计划生育协会,在会长领导下应配备常务(或驻会、专职)副会长、秘书长等专职工作人员,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发展团体会员。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应有专人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计划生育协会,根据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协会章程,依据章程管理本级协会事务,指导下级协会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地方计划生育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由会长指定一名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六条  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机关和企事业基层单位、流动人口集聚地建立的计划生育协会、计划生育协会联合会,为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基层组织。

第三十七条  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应根据工作需要,选配一名好会长,组织一个议事决策能力强的理事会,聘任专(兼)职秘书长,健全以会员小组和会员联系户为重点的组织网络,建设一支以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职工、老长辈、青年和科技致富带头人为骨干的会员队伍,围绕群众的需求开展工作,做到组织健全,活动经常,服务优良,并形成风尚。

第三十八条  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应依据村(居)民委员会自治章程和协会章程,积极参与村(居)民自治,在计划生育群众工作和计划生育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发挥主力军作用。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和谐家庭、和谐社区、和谐村镇建设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审计

第三十九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政府拨付的经费;

(二)社会和个人捐赠;

(三)国际组织和国际友好人士捐赠;

(四)团体会员缴纳会费;

(五)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展社会公益事业的专项经费;

(六)依法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七)国际合作项目专项经费;

(八)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专款专用。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经费、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依据国家财政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国际财务管理和审计规则,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预、决算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审议、批准和监督。经费来源、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管理。来源于国际捐赠的,还要接受捐赠组织的管理与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全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6110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有关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