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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7-2020年)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19日16:12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确保2020年景德镇市法治政府基本建成,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纲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完善制度建设体系,规范行政决策机制,强化监督问责制度,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渠道,增强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全面推进政府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在未来4年,逐步实现政府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机制进一步健全,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监督问责体系进一步强化,依法化解社会矛盾能力进一步提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二、主要任务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严格执行《景德镇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化、编码化、动态化管理。全面推行一个窗口办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理、规范办理、透明办理、网上办理,提高行政效能,激发社会活力。推进简政放权,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和衔接,加强基层承接能力建设,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基层政府实施更方便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下放基层管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严格按照清单进行监管,切断行政机关与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利益链,推进中介服务行业公平竞争。

2.全面落实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和动态管理机制。严格执行《景德镇市行政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对市县两级政府公布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加强动态管理和效果评估,及时调整、取消、下放清单中的行政权力事项,实现以清单管权限权,促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规范运行。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不再审批。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制度。

3.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按照事权责相一致的原则,结合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及时调整、理顺部门职责,划清各部门职责边界,彻底解决职能交叉问题。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

4.完善宏观调控。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改革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改进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完善投资项目“三个清单”管理制度。加强对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等政府投资资金的管理。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大幅缩减政府定价种类和项目,公布并及时更新政府定价目录,全面放开竞争性领域商品和服务价格。

5.加强市场监管。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继续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加快工商登记后置审批改革。推进工商注册登记制度便利化,在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实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贯彻实施《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托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完成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景德镇)平台作用,构建“互联网+信用监管”的事中事后监管新模式,依法保护企业和个人信息安全。依法保护专利、专有技术、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权、著作权,加强对陶瓷知识产权的保护。

6.创新社会治理。加强社会治理体制机制、能力、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提高社会治理科学化和法治化水平。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凡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支持和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规范和引导网络社团社群健康发展,加强监督管理。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有效防范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公共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和防灾救灾减灾能力。全方位强化安全生产,全过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推进社会自治,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7.优化公共服务。促进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法定化。全面梳理公共服务事项,并向社会公布,推进公共服务方式创新,简化优化办事环节和流程。加快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公开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推动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向社会购买,确需政府参与的,实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8.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探索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深化资源型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完善并严格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9.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严格落实立法法规定,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推进政府立法精细化,增强政府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坚持立法项目立项论证制度,科学编制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根据立法需求和急缓程度合理配置立法资源。建立由政府立法工作人员、富有经验的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和专家学者共同参与的起草机制。实行重要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委托第三方起草制度。落实政府规章草案会审制度,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推进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正确有效实施,切实将“书面上的法”落实为“行动上的法”。加强立法后评估工作,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项目,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进行评估。加强政府立法工作保障,政府立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10.加强重点领域政府立法。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适应改革发展和民生需要,调整完善立法规划。根据景德镇市发展实际,重点加强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领域的立法。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及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发挥立法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

11.提高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度。健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立法协商作用。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政府立法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完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和意见采纳反馈机制。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和可执行性。拟设定的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要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12.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完善规范性文件起草、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评估制度。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健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建议制度。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清理规范性文件,2017年底前,要完成对现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13.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按照《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制定《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议事规则》,进一步完善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科学界定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的决策范围,明确法律责任,细化决策流程,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个法定程序贯穿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强化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确保决策制定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14.增强公众参与实效。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等方式,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听取意见。落实《景德镇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办法》,对依法应当听证而未经听证的,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策,听证意见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市县两级政府要把政府网站建设成公众参与决策的主要平台,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应当及时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完善公众意见反馈机制,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推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

15.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支持专家独立开展工作,逐步实行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公开。按照《江西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在决策前对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评估,确定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并把评估结论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探索委托专业机构、社会咨询机构、研究机构等第三方评估模式,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评估。

16.加强合法性审查。建立完善行政机关内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严格落实《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在提交讨论前交由政府或部门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策。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相关配套制度,设立法律顾问工作专项经费,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作用。市县两级政府及其部门实现政府法律顾问全覆盖,乡镇、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形成多种形式的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形式。

17.坚持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政府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由政府主要负责人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政府主要负责人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完整存档。

18.严格决策责任追究。决策机关应当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及时调整决策内容,纠正决策偏差。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实现决策过程全记录。健全并严格实施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9.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科学划分市县两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任务和重点,市县两级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划分承担具体的行政执法任务。整合政府部门内部和部门间相同相近的执法职能和资源,归并执法队伍,大幅减少政府执法队伍种类,合理减少执法层次,实现执法重心和力量同步下移。推进重点领域综合执法,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提高行政强制执行效率,探索建立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协作机制。

20.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严格落实《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逐步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体系。充分利用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技术手段,记录执法全过程。加强对执法台账和反映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的法律文书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纸质档案卷宗管理制度和电子档案管理双轨制,确保所有执法工作都有据可查。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贯彻落实《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21.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全面落实《景德镇市推进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意见》,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利用“双随机”抽查系统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健全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等载体,对行政执法部门活动中的执法人员基本信息、执法文书和执法结果,推行公示制度。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和《江西省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暂行办法》,加快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进一步加大激励和惩戒力度。

22.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健全问责机制。对不执法、慢执法、乱执法的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于违法执法案件,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23.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贯彻《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全面推行网上培训考试和人员信息化管理。未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推行对行政执法人员常态化考核和日常考核相结合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建立执法人员退出机制,定期清理、确认执法人员资格,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

24.加强行政执法保障。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不得让行政执法人员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情。行政机关履行执法职责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改善执法条件,合理安排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方面的投入。建立执法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职业风险保障制度。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加强对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行政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变相挂钩。

(五) 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25.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效落实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等要求,从源头上进行限权、管权、控权。推进政府依法诚信施政。重大行政决策一经作出,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和变更;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建立决策实施情况考核评估制度,把政府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引入社会第三方进行评估,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建立健全政府机关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完善由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公务员诚信考核制度。

26.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党组(党委)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认真执行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接受询问、质询、评议制度,报备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度。认真研究处理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2017年底前,建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起草和实施听取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意见制度。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27.加强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贯彻执行《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加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全面推进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重大执法行为备案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社会特邀监督员制度。加强对涉企负担和重点领域的监督检查,完善专项事项调查制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确保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完善审计监督功能,实现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跟踪审计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重大项目的审计力度。

28.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建立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监督作用,加强与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互动,重视运用和规范网络监督,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规范媒体对涉法案件、事件的报道,防止利用舆论影响和干扰公正执法。

29.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完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发布协调、工作考核、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政府采购、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依法及时办理政务公开申请。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充分利用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加强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

30.完善纠错问责机制。严格落实行政问责制度,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加大问责力度,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或者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31.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及时收集分析热点、敏感、复杂矛盾纠纷信息,加强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预警监测。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切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强化依法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机制和能力。依法加强对影响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网络安全、社会安全等方面重点问题的治理。加大普法力度,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

32.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推行立审分离、公开听证、公开审理、复议文书上网等制度。探索引入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提高复议办案质量和效率。建立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约谈和问责制度,政府法制机构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分析报告制度。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水平。依法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推动相关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强化行政复议保障,落实行政复议办案场所、办案用车、办案装备等保障措施,行政复议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33.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和《景德镇市行政应诉规则》,被诉行政机关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建立健全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加强行政应诉培训,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

34.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仲裁制度。健全行政调解制度,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充分发挥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医疗卫生、学校意外伤亡事故、山林土地水利矿产资源权属、环境保护、物业管理等领域矛盾纠纷的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平台作用,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探索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理顺仲裁体制,健全仲裁机构,完善仲裁制度,加强仲裁人员管理,提高仲裁公信力,充分发挥仲裁解决经济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

35.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实现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推进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中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重点协调解决消费者权益、劳动关系、医患关系、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公平公正解决矛盾纠纷。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对人民调解组织和行政调解机构依法形成的调解协议,如当事双方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确认,应按规定予以确认。

36.改革信访工作制度。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优化传统信访途径,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严格实行诉访分离,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引导群众在法治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建立涉法涉诉信访复查回避、交叉审查、提级审理制度,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落实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推行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制度、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信访制度、信访疑难案件第三方评查制度。健全信访责任体系,强化责任落实,完善信访绩效评估和考核体系,提升信访工作效率。

(七)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37.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把严守党纪、恪守国法的干部用起来。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发现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或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38.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认真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意见》,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系统学习宪法、基本法律知识和与自己所承担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其他行政机关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的法律知识培训。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等要把宪法法律列为干部教育的必修课。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每年组织开展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加大对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

39.完善政府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促进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严格履行法治建设职责。优化公务员录用考试测查内容,将宪法和通用法律知识作为公务员考试的重要内容。实行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40.注重通过法治实践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自觉加强法治修养,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依法治理经济,依法协调和处理各种利益问题,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政府法制机构要充分利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典型案件,以案例教学方式提升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使执法人员在执法普法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

三、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41.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坚持发挥各级党组(党委)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政府建设各方面。各级政府要在党组(党委)统一领导下,谋划和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定期研究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主动向党组(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本地法治政府建设。加强法制机构力量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42.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每年至少听取1次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推进工作。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本地本部门一年内发生多起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县级以上政府每年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政府部门每年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专题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情况,报告要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43.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法治政府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法治江西建设考核、综治考核和文明创建考核体系,占有重要分值或者权重,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探索建立法治政府评价标准体系,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检查、专项督查和年度考评。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地方及部门,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对成效显著的地方及部门进行表扬,并实行动态式管理。

44.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党委、政府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考核评价作用。要加强政府及其部门法制力量建设,通过调剂人员编制或者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法制工作力量,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人员编制配备要与其工作任务和职责相适应。要改善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的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保障其依法履行政府立法、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应诉、行政执法监督等法定职能。要不断提高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推进法制机构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加大对法制机构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

45.加强法治政府理论研究和舆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每年确定1-2个研究重点,形成理论成果,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决策参考。开展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大力培育建设法治政府先进典型。定期通报和曝光违法行政典型案例,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大力开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宣传工作,加强正面宣传引导,通过多种媒体形式,广泛宣传法治政府建设,正确引导舆论、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本实施纲要,按照各自职责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本实施纲要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明确责任主体,将纲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各项工作任务除本实施纲要有明确时间要求外,原则上应当在2019年底前完成,市委、市政府届时将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市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承担并履行好本实施纲要确定的相关任务,并做好统筹协调,及时沟通协商,形成工作合力。牵头单位和负责单位要建立法治政府建设年度进展报告制度,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实施期间,市政府法制办要牵头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各县(市、区)、各部门在贯彻本实施纲要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